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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防范与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5-30 17:27:30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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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中法〔2023〕130号

关于防范与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工作意见(试行)

  为实现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规范企业依法破产,有效防范和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在破产案件审查与审理中,应当防范与打击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债务人及有关主体)等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时,就债务人及有关主体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可结合行为发生时间、行为性质、行为目的、行为所涉财产金额、行为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审慎审查。若发现债务人及有关主体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嫌疑的,应强化识别破产原因,针对不同申请主体区分审查重点:

  (一)债务人自行提交的破产申请:着重审查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真实原因。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所列的债务人需提交的材料外,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反映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的基本材料,并要求债务人就股东出资的实缴情况及主要资产去向作出说明。

  (二)债务人的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员提交的破产申请:着重审查申请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可要求申请人全面提供有关申请人债权的证据,从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审查。

  (三)关联企业或关联人员以外的债权人提交的破产申请:着重审查申请人与债务人及有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针对上述破产申请,在审查与认定债务人及有关主体是否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时,着重审查债务人及有关主体是否存有以下行为:

  (一)与关联企业、关联人员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隐匿、转移、低价处分债务人资产;

  (二)先行剥离债务人有效资产,后利用该资产另行设立企业;

  (三)以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对外进行交易、处分债务人资产;

  (四)以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债务加入、在债务人资产上设定权利负担等方式恶意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对外债权;

  (六)虚构或虚增债务、无正当理由恶意受让他人债务;

  (七)债务人有巨额资产下落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八)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占债务人资产;

  (九)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取得债权债务文书。

  第四条  在破产案件审查与审理中,可组织听证,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有关主体参加,作出合理解释,并可听取其他债权人的意见。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有关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  管理人应积极履职尽责,识别破产原因、穷尽调查措施、全面清查追收债务人资产、审慎甄别债务人及有关主体是否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

  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及有关主体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逃废债务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本院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六条  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供债务人及有关主体逃废债务的线索或依据,管理人应全面深入调查,并及时报告债权人或本院。

  债权人认为管理人未就债务人及有关主体的逃废债务行为尽职调查的,可向管理人或本院提出。

  第七条  合议庭经审查或审理认为债务人及有关主体构成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经讨论认定债务人及有关主体确系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行为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已受理的,裁定驳回。

  第八条  债务人及有关主体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本工作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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