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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4-01-04 11:27:22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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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高效、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为建设平安湛江提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3〕96 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铁路局处置铁路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制定了《湛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湛江市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处置IV级(一般)事故应对工作。湛江市内IV级(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三、把握的主要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按事故级别由省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先期处置,并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有效处置,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降低事故危害,减轻社会影响。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事故风险的快速响应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统筹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快速处理。

  四、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台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 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地震局、市气象局、湛江海事局、 武警湛江市支队、广东电网湛江供电局等。

  (二)关于事件分级

  根据《湛江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 一 般 (IV 级 ) 四 级 。

  1. 特别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I 级 )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2.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3. 较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IV 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应急分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经研判后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省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2)认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达到较大事故标准的,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再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指挥部指挥长到市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到现场指挥部坐镇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随时安排、协调、跟踪、报告各部门、各行业相关应急工作情况。

  (3)发生或初判发生一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相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对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四)应急保障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保障有:队伍保障、装备物资保障、通信保障、交通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电力保障、技术保障、联动保障、保险制度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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